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基建工程质量和对工程的监督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我校进行的基建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在学院领导下,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处内实行处长、总工、科长领导下的科室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制。
(一)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及规划放验线、立项、计划、报建手续、予决算审核、统计报表、技术设计资料收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消防监督专项审查、防雷电专项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勘察、质量监督、劳保、施工许可、合同签证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工程所需的一切原材料、设备、机具、半成品、成品的跟踪采购、现场验收、检验、签证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工程项目从施工准备、材料二次复验到竣工验收和保修期内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成立以总工和科长为组长,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处施工技术质检组,负责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施工规范规程,处理施工中技术问题和设计变更。
第五条 成立以院长和主管院长为组长、由监察、财务、审计、保卫、总务、资产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基建工程监督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基建处工作汇报并检查指导基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六条 选派驻工地代表
工地代表由基建科科科长提名,报处办公会讨论确定。工地代表必须常驻施工工地,跟踪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基建科科长要逐日检查,帮助、检查和指导工地代表的工作。
第七条 工程地质勘察
每个工程项目都要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基建科负责联系勘察单位,办理有关勘察质量监督手续,并安排工地代表盯在现场落实。勘察资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存档并报告总工和有关技术人员。
第八条 施工图纸会审
会审图纸由总工、科长主持,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基建科科长和工地代表做好记录,有关人员按程序签字,后存档。在此之前,基建科和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审、全面理解图纸要求。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
对“三通一平”的技术要求和开通时间由基建科负责提供,报有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搞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
第十条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施工单位拟定初稿,监理审核后经工地代表和基建科长同意,报总工予以确认。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准备工作、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技术指标、各分项(用工、材料的采购,施工设备机具的进场、临建设施的搭设、物资的运输)计划、安全卫生措施等。
第十一条 健全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甲乙和监理方的管理组织机构要在工地现场挂牌公布。
甲方管理人员:工地负责人、工地代表等。
乙方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工长、施工队长、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
监理方人员: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员等。
各方管理人员必须明确职责、岗位,在施工期间不得擅离工地岗位。
第三章 工程材料的检验
第十二条 工程所需重要材料由基建科根据工程设计的要求,提出采供方案,上报处长、主管院长和院长,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材料必须是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的优质材料,对其产地、型号、规格、性能等质量指标,基建科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改变,如认为有改变的必要时,应事先征求设计人员、工地代表、基建科长、总工和主管院长的同意并以签字为准,重要材料变更要经院长批准。
第十四条 材料的检验必须由基建科(2人以上)、监理(2人以上)亲自参加把关,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一)跟踪采购关
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对于重要材料和现场不易检验辩别的(半)成品材料,基建科须派专人跟踪施工单位采购。
(二)材料资料关
所有进场材料与构配件均应有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或试验证明),其中钢材、水泥、砖、防水材料等重要原料和成品应同时具有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由基建科负责收集、归档。
(三)现场物检关
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构配件仍应现场验收核查,未经检验和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含木、钢、铝材制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四)验收签证关
材料检验完毕后,监理填写《材料验收合格单》,并连同进场材料所带各种资料交工地代表和基建科长,经总工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工地代表要仔细复验材料,一旦发现所用材料与图纸设计不符或存在疑点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向上汇报,有关人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工地代表对施工现场外墙砖使用情况检查时,发现其与所送样品不符,工地代表有权作出停止使用指令,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该意见可作为日后对该事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材料检验要按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不同批的材料要重新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基建科长、工地代表、材料员、监理人员每天都要深入工地巡视检查材料进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开工后,工地代表会同监理要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评定标准、操作规程、验收规范和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要求,对工程质量和进度实行全面监督,不得擅离施工现场岗位。
(一)对工程质量统一评定标准中规定的“保证项目”要在现场盯着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推倒返工。
(二)对“检查项目”要亲自察看施工单位检查记录,没有通过检验或检验数量低于规定以及对乙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令其重新检验。
(三)对“实测项目”,要亲自参与监理、乙方和质检部门的实测检验,并检查实测结果的可靠程度。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施工日记》的填写工作。
工地代表在工程开工时要立即建立《工程施工日记》,并天天认真记录,内容包括:质量检验记录,试块、试件的取样检验记录、事故处理情况、甲乙双方办公会议事项、初验及验收情况、质量返修、奖惩事项,天气情况、出勤和劳力组织情况等。该日记在竣工时做为施工技术资料汇总存档。
第二十条 总工、基建科长和有关人员要定期参加施工现场办公会议(必要时可请处长参加),讨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工地代表负责记录并组织落实。现场办公会记录应作为基建档案保管材料保存。
第二十一条 工地代表要严格监督施工程序、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性部位和薄弱环节。(具体细则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执行)。
(一)工程定位放线、验线
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和校总体规划要求由总工主持召集基建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项目的定位、放线和标高的确定。方位、轴线、标高、控制桩、龙门桩标高等数据要复核准确无误后方可开挖基槽。工程施工至±0时,要联系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基建科、总工等有关人员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并由规划部门颁发规划验线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二)基槽验收
基槽开挖后应及时钎探,监理、工地代表要跟踪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基槽进行初验,作质量评定。基建科(或基建科长责令监理方)及时组织勘察、设计、质检、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槽。如发现地基与勘察设计不符时,由设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工地代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钎探、验槽和地基处理记录,各方人员签证。未经签证或基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基础工程
1、砂浆、混凝土等的配合比必须由技术部门提出,现场应挂牌操作。工地代表要随时抽查配比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作好记录。
2、监理和工地代表应跟踪检查施工单位的混凝土、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和试压检验情况。
3、严格检查基础外形尽寸和施工质量是否按图施工。对打桩基础,要逐根做详细记录,尤其是灌注桩,要严格检查成孔质量和虚土厚度。
4、基础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首先自检评定,然后由监理、基建科组织设计、施工、质监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各方签证。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回填。
(四)主体工程
1、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
2、严格检查已完成部分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3、随时检测检查工程的轴线、标高、尺寸等数据是否准确,严格检验混凝土和砌体质量、预制构件质量、钢筋搭接长度、搭接质量、搭接方式和砌体拉接筋的位置及质量。预制框架结构应注意接头处的焊接和二次灌注砼的质量。
4、参加乙方对砼、砂浆试块的制作,并跟踪送检、试压。
5、对预制砼构件,除检查出厂合格证外,要逐件做外观检查,凡不符合规范、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的产品要严禁使用,使用时应分清正反面防止钢筋反向。
6、逐层检查结构吊装质量。
7、检查各种预留洞口、预埋管线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8、隐蔽工程(包括土建、水、电、暖、卫、避雷、电话、电视等管线)必须按设计图纸规范予埋敷设,经监理甲乙方共同检查、记录和签字认可后方可继续施工。
9、主体工程完工隐蔽前,由基建科组织设计、施工、质监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办理结构验收手续,各方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装饰工程施工。
(五)装饰工程
1、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工地代表和监理方要督促施工单位首先做出样板(间、墙、一个成品等),再由基建科、监理、质监站等有关人员对样板检验合格后(计划创优项目必须优良),方可进行全面装饰。
2、工地代表严格按样板间标准、监督施工单位按程序施工。
3、防水工程(包括室内防水和楼顶防水),监理、工地代表要盯在现场监督施工作业的每道工序,屋面材料、找平层、坡度、保温层厚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逐道工序签字认定,未经签字认可不准进行下道工序。
4、注意水、电、暖、卫和综合布线等安装工程的预留洞、割槽和预埋卡勾应在抹灰前施工,监理、工地代表应检查是否牢固规范。
5、对木材和木材制品在油漆前要细致复查,对铝合金材的厚度、制作门窗质量、油漆质量都要按规范严格复查。
6、检查楼地面是否起砂、空鼓、裂缝,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作返工处理。
(六)安装工程
1、重点复验水、电(强、弱电)、暖、卫等各种安装材料和成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一要有出厂合格证,二要经过检查、测试。不合格的材料和成品坚决禁止安装。
2、重点检查安装隐蔽工程中的水、电、暖、卫、电视、通讯等管线设施的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要严格检查测试。
3、各种安装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必须是符合设计要求的优质名牌产品。
4、做好管道冲洗、打压试验和各种线路的测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有误或根据实际需要变更之处,监理、工地代表和施工科长要及时同设计人员联系,写出“设计变更单”报总工批准,并请主管设计人员一同签字后交施工单位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即属结构问题和提高标准的变更,变更予算报处长、主管院长和院长,经院长同意(必要时报党委批准)签发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工地发生停水、停电等由甲方造成的停工现象,工地代表和基建科长要积极同本校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尽快解决,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如不能解决时,要按合同规定,当时签证。当时不签证结算时补办的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总结
工程项目交工后两周内,工地代表应写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总结,内容包括:工程施工总评价、质量分析、经验教训、施工单位素质、施工技术管理能力、甲乙双方配合情况和施工监督管理如何改进的建议等。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条件
(一)施工安装完毕
1、按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所规定的设计内容的建筑已全部施工完毕,不留尾巴;按设计要求的安装项目和内容已全部施工完毕。
2、建筑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符合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安装工程质量符合技术质量要求及安装技术验收规范的规定。
3、各种管道已做好清洗、试压、吹扫、防锈、防腐,保温等工作。
4、附属外线工程已完工,并达到水通(上、下水道)电通。
5、各项电气设备、仪表、通讯、避雷、消防等项目全部安装完毕并全部开启运转,通过必要的仪器、仪表进行测试,符合安装技术验收规范的规定。
6、室内清理干净,室外场地平整,垃圾障碍物和余土清运完毕。
(二)施工技术资料齐全
1、开、竣工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2、竣工图。
3、检验记录(即某一工序施工前甲乙双方共同检查并办理预检签证手续)。
4、隐蔽工程验收单(即施工中为下道工序施工所隐蔽的分项工程中甲乙双方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的签证手续)。
5、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
6、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或出厂合格证。
7、设备调整、试压和试运转记录。
8、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构件,试块和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9、建安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和事故处理记录。
10、施工日记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11、其它必需的材料和文件。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安装队伍自检
工地代表和基建科负责督促施工队伍首先自检自验。自检自验要严格细致,自检自验合格并达到上述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后。报监理并提交“竣工报告单”,经工地代表和基建科长签证批准方可进行初验。
(二)初验
初验由监理组织、总工及有关人员参加,初验要详尽细致。主要部位都要进行实测实量(或检查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进行复测);装修安装工程要逐件(项)察看,水、电、暖、卫等设施设备要全部开启运转,并通过必要的仪器仪表进行测试;屋面、厨房、阳台、卫生间、地漏、烟道、门窗、灯具等都要仔细检查,不放过任何细节。
初验由基建科长和工地代表做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在限定时间内由基建科或工地代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解决。
(三)复验
由总工组织基建科全科人员进行复验(必要时处长、总工可参加)复验内容和方法同初验基本相同,重点检查初验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完全彻底解决。
(四)工程正式竣工验收
学院成立工程验收小组,主管院长为组长、基建处长、纪委书记、总务处长、资产处长、保卫处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校产处、总务处、使用单位、消防、通讯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竣工验收工作由总工主持,校工程验收小组,监理质监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人员参加,验收的程序是:
1、施工单位汇报工程施工情况;
2、材料员汇报施工材料的检验情况;
3、工地代表汇报工程监督管理情况;
4、监理汇报工程的监理情况;
5、检查审核该工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材料资料、测量检验数据等;
6、工程现场检查;
7、对该工程是否交工做出结论;
8、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限期修正、返工,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要根据该项工程实际情况留五至十五天工程修正期。在这段时间内,由基建科组织资产部门,使用单位或用户进行工程复查,提出意见由基建科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无偿修正。
消防验收:由基建科负责联系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卫处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并由消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书。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竣工图纸、音像资料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工程验收资料、竣工决算资料归档由基建科负责,会同城建档案部门按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整理两份,一份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由其验收,验收合格并颁发有关证书,一份交接档案室存档。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技术指标全部配套工程实施完毕,并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基建科负责联系规划行政管理有关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并颁发规划证正本,作为房屋确权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工程移交手续
(一)移交资产处图纸一套和全部房门锁钥匙;
(二)移交总务处安装图纸一套和电气设备锁钥匙;
(三)移交保卫处消防、避雷设施锁钥匙。
工程移交手续由基建科负责,双方在“工程项目移交单”上签字。
第六章 工程保修
第二十九条 保修期限
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算,土建工程为2年(其中层面防水工程为五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4个月;供暖为两个采暖期。
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问题由基建科现场检查鉴定,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由施工单位无偿修复。
第三十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的问题,基建科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来维修处理。特殊故障(因施工单位责任)来不及通知施工单位,甲方也有权处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工程结算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算、付款方式按该工程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防止拨款后发生工程项目缺项或漏项现象发生,严格工程管理程序,明确责任。
工程拨款要严格履行逐级签字手续,即工地代表、基建科长、总工、处长逐级签字并报报主管院长和院长,经院长签字审批后,财务处方可付款。
第三十三条 办理工程手续费(如地质勘察费、堪察质量监督审查费、施工图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规划设计费、合同公证费、质监费、招标费、测量施线费、规划技术服务费、劳保费、墙体材料节能费、房屋开发管理费、统计报建费等)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科长、处长签字后报经主管院长和院长,经院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此费用计入该工程项目造价之中。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应维护学校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本条例。对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技术人员,据实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犯施工管理规程、材料检验规程、索贿受贿、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工程材料检验与管理、施工程序监督与管理、技术资料签证的具体措施按国家、省和大连市现行规范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院的其它工程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试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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