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日期 : 2010-07-21    

    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等市政公用管线;油料、化工等专业管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地下管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涉及到地下开挖的各类工程。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城建、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工作职能,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审批及日常管理。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管线普查、档案管理、综合信息、统计资料等)工作。其他区、(市)、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下管线管理,并接受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或占用地下空间的,在办理工程报建之前,建设单位需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工程所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取得地下管线查询报告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持工程设计资料,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分布图、查询报告单向规划管理部门报建。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报建工程时,应依据工程地面及地下资料提出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公安和城建部门申请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工程,道路挖掘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线施工,确需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城建、规划、公安等部门对道路挖掘审批必须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保证市容环境及交通秩序。
    第十条 管线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测量,绘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城建档案、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竣工档案( 包括施工图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各管线管理部门每年要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更改、测漏、报废管线档案。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城市地下管线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权威的地下管线综合数据库。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工程资料,或报送的资料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