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一、签证范围
1、由于设计变更(有变更单的除外)等甲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返工或成品、半成品的报废损失或增加工程量。
2、与计算工程造价有关且依据合同、协议等规定需要现场实测实量的隐蔽工程。
3、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且在施工图纸图上没有表述的施工项目。
4、无施工图纸的改造、维修工程。
5、需现场确定工程量的工程:
(1)土石方、挡土墙工程;
(2)地基和基础工程;
(3)施工图以外的零星工程(需基建处出图或确认);
(4)施工图及包干工程以外的机械台班或人工工日。
6、与计算工程造价有关的施工方案规定的且已经进行的施工措施项目。
7、其他甲方、监理单位认为需签证的项目。
8、招投标文件中包含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已经述明的属于投标风险项目的不做工程量签证。
二、签证基本要求
1、涉及工程量的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工程总监、基建处专业工程师、基建处长共同会签,签字后方可生效,缺一不可(此规定加注在施工合同中)。
2、不实行监理制的工程量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提出,基建处专业工程师、基建处长共同会签,签字后方可生效。
3、施工单位呈报的签证资料必须齐全,满足工程量的计算要求。必要时需附上现场相关照片及影像资料。因工程变更返工,需对施工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证,在签证单上应注明返工部分的材料、设备是否有残值、是否可以重复使用在同一工程中去。对于新建工程需要使用非施工单位已有材料的,在签证单上应注明使用的材料量值、使用部位。
4、签证单一式六份,基建处三份、监理一份、施工单位二份。
三、工程签证程序
1、涉及工程签证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隐蔽前)及时报请基建处项目部、监理工程师三方现场核实工程记录(对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注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编制初步记录,三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正式签字的依据。
2、需要工程签证的项目,必须在工程施工后三日内(紧急、特殊情况下除外),由施工单位将工程签证的有关资料报送监理(基建处)专业工程师。
3、监理工程师依据初步记录核实工程量签证单,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有偏差的签署审核意见),总监在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签署自己的审核验收意见。监理部将签证材料转交基建处项目部,基建处专业工程师依据初步记录签署审核意见,基建处项目部将已经签署完毕的工程量签证单报请处长审核签认。
4、签字齐全的工程量签证单由监理转发给施工单位。
5、不实行监理制的工程量签证单由基建处项目部转发给施工单位。